时间:2026-09-17 12:02:54 作者:九游会官网入口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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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与华源证券合称“联席承销总干事”)的委托,作为联席承销总干事承担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鸿富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这次发行”或“本次公开发行”)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这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审核事项出具《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细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所与联席承销总干事所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而出具。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2. 发行人及联席承销总干事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督管理的机构、发行人、联席承销总干事、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4. 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别的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做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席承销总干事申请这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联席承销总干事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873.0606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492.2424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61.9181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30.0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即74.9224 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的人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这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 187.306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15,860.0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34,000.00万元。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日由发行人和联席承销总干事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不会影响鸿富诚股票上市后必要流动性。
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考虑投资者资质及市场情况后选择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类:
1.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的人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这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华证资本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证资本”)。
2.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3.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规模的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阿里云”)、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苏州东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产投”)、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创投”)、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集团”)。
1.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参与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187.3060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15,860.00万元。
2.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的人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这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00%,即 74.9224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情况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承销总干事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做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华证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这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这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万元;
(2)发行规模 10亿元以上、不足 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万元;
(3)发行规模 20亿元以上、不足 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4)发行规模 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3.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参与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 34,000.00万元。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发行人、联席承销总干事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注 2: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本次共有 8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合计为 561.9181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的相关规定。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杭州阿里云、通富微电、新易盛、东山产投、高新投创投、深创投集团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华证资本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如发生上述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况,华证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杭州阿里云、通富微电、新易盛、东山产投、高新投创投、深创投集团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 187.3060万股,同时不超过 15,8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 7月 23日
实际支配主体: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非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注 4: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2026年 7月 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同时同意授权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实际情况对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应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2026年 7月 31日,发行人董事长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授权,经综合考虑员工认购意愿及沟通情况,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原定参与人员名单及认购份额进行了调整,并出具了《关于战略配售参与人员名单调整的确认决议》,确认经调整后的最终战略配售实施方案。
根据《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源证券,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华源证券对于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董事长关于战略配售参与人员名单调整的确认决议及《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于 2026年 7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出具专项确认决议确认最终方案。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同时,通过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持股 5%以上股东、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关联方的情形。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是保荐人华源证券;除前述外,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及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认购,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杭州阿里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阿里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电信业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与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 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 专控),数码产品;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览展示设计;智能化设 计咨询及改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阿里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杭州阿里云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阿里云的股权结构如下:
杭州阿里云为阿里巴巴在境内设立的间接全资子公司。阿里巴巴于 2014年9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随后于 2019年 11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二次上市。阿里巴巴是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构建了涵盖电商零售、批发、跨境贸易、本地生活服务、物流供应链、云计算与大数据、数字娱乐等在内的多元业务体系。
根据阿里巴巴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阿里巴巴经审计合并口径的总资产约人民币 19,095.7亿元,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阿里巴巴经审计合并口径确认收入约人民币 10,236.7亿元,实现归属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人民币 1,035.9亿元,拥有充足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杭州阿里云为阿里巴巴集团体系内专注于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阿里云重要主体,承担关键研发、投资和生态布局职能。业务覆盖计算、存储、数据库、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安全等云服务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杭州阿里云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杭州阿里云与发行人认可彼此在先进电子功能材料、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云计算、数据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及产业生态等方面存在合作基础和长期合作愿景。双方拟以“产业协同、技术赋能、长期合作、互利共赢”为目标,围绕发行人先进电子功能材料及器件业务发展需求,结合杭州阿里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安全及产业生态资源,在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材料研发、AI算力基础设施场景协同、生态资源对接等领域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双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
1)数据中心网络设备散热材料采购合作。发行人长期从事高性能散热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热界面材料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能力。杭州阿里云作为全球领先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运营大规模数据中心集群,在数据中心网络设备等基础设施领域拥有持续的散热材料采购需求。双方已在数据中心网络设备散热领域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杭州阿里云在数据中心特定型号网络交换设备的散热系统中采用发行人的热界面材料产品。随着杭州阿里云数据中心网络架构向更高带宽方向演进,新一代交换设备对散热材料的性能要求不断提升,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深度和规模有望持续增长。
2)高性能计算服务器散热材料合作。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推理需求的快速增长,数据中心高性能计算服务器的功率密度持续攀升,对散热材料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杭州阿里云在高性能计算服务器的研发和部署过程中对先进散热材料存在持续增长的需求,依托发行人在石墨烯散热材料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量产能力,双方拟共同探讨服务器散热材料领域的合作机会。
3)技术交流与供应链协同。双方将围绕数据中心散热材料领域建立技术交流机制,就散热材料的技术路线、产品需求及应用趋势开展沟通。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双方在数据中心散热领域的长期战略合作。
综上,杭州阿里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杭州阿里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阿里云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杭州阿里云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杭州阿里云提供的财务报表,杭州阿里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杭州阿里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杭州阿里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阿里云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通富微电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富微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集成电路等半导体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 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富微电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通富微电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156。根据通富微电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通富微电前十大股东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微”)持有通富微电18.80%的股权,为通富微电的控股股东。石明达持有华达微 39.09%的股权,其子石磊持有华达微 3.95%股权,石明达可以控制华达微,为通富微电的实际控制人。
通富微电是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服务提供商,为全球客户提供设计仿真和封装测试一站式服务,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骨干承担单位、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根据芯思想研究院发布的 2025年全球委外封测榜单,通富微电在全球前十大封测厂商中排名第四,全国前十大封测厂商中排名第二。
作为国内半导体封测龙头与先进封装技术的领军者,通富微电持续深耕先进封装技术研发与规模化生产,产品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存储器、显示驱动、智能终端、物联网、消费电子、电动汽车等领域。通富微电客户资源覆盖国际巨头企业以及各个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大多数世界前 20强半导体企业和绝大多数国内知名集成电路设计公司都已成为通富微电客户,包括德州仪器、意法半导体、恩智浦、中兴微、卓胜微、艾为、集创北方、士兰、兆易创新、矽力杰、杰华特、纳芯微、汇顶科技、思瑞浦、杰理科技等。
2025年度,通富微电经审计合并口径营业收入为 2,792,142.47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121,870.81万元;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通富微电未经审计合并口径总资产为 4,922,622.71万元,归母净资产为 1,565,845.86万元。
通富微电曾参与臻宝科技(688797.SH)、道生天合(601026.SH)、江波龙(301308.SZ)、龙芯中科(688047.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通富微电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通富微电战略合作核心内容如下:
1)先进封装热管理材料联合研发(核心主线)。针对通富微电FCBGA、2D+堆叠、高算力封装产品,联合开发超高导热碳基热界面材料、低应力液态导热凝胶、超薄芯片级导热垫片;协同攻克大尺寸封装基板翘曲、堆叠芯片局部过热、长时间高负载散热衰减等行业共性难题;定制适配车规、服务器、航空芯片的耐高温、高可靠性导热材料体系,替代进口 TIM导热材料,推进封测材料国产替代。
2)芯片级电磁兼容(EMC)联合方案开发。面向高频射频、AI算力、车载射频芯片封装场景,联合研发超薄吸波材料、微型屏蔽泡棉;打通“封装结构设计+屏蔽材料选型”一体化仿真验证,降低 SiP 系统级封装电磁串扰,提升航空、车载、服务器芯片电磁可靠性;共建芯片封装电磁仿真测试联合平台,完成材料在封测全流程可靠性验证。
3)产线配套供应与国产化落地。在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基础上,鸿富诚定向为通富微电南通、苏州、厦门、合肥等国内高端封装基地提供定制化热管理、屏蔽材料稳定供货,搭建长期战略供货通道;双方协同优化材料贴合、装配工艺,适配通富微电自动化封装产线,提升批量生产良率、降低封装综合成本;联合申报半导体材料产学研专项,推动高端导热/屏蔽材料进入国产先进封装供应链体系。
综上,通富微电属于和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通富微电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富微电和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通富微电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